102.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2年12月6日核准一卡通票證(股)公司籌備委員會申請設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該公司係第三家經金管會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之專業發行機構。
金管會表示,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申請設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卡通票證(股)公司籌備委員會業依前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設立,金管會經洽會各相關部會意見後,通過該申請案。該公司未來發行之電子票證適用範圍以在實體商店環境使用為限,不包含應用於網際網路等虛擬環境交易使用。
一卡通票證(股)公司係由高雄捷運(股)公司、聯邦銀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南部五縣市政府及4家民間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28億元。該公司規劃未來將依法概括承受原高雄捷運(股)公司發行之「一卡通」票證業務,「一卡通」原持卡人現行所享有之一切權益均不受影響。「一卡通」發行機構未來改為一卡通票證(股)公司後,「一卡通」將可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除可用於現行之交通運輸範圍外,未來還能擴及於一卡通票證(股)公司所簽訂之特約機構進行小額消費支付,進而增加消費者使用之便利性。
金管會表示,隨著銀行及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之各類型電子票證普及運用,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便利性之小額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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