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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7日
下車限10分鐘出站太嚴 台鐵新規不實施
2017.12.7 中時即時
台鐵日前修改《旅客運送契約》,旅客下車後若沒在10分鐘內出站,沒有正當理由可加收15元,預計明年元旦起實施,消息一出引發立委質疑太嚴苛,交通部長賀陳旦也認為規定應要檢討。台鐵今宣布,此條規定決定不實施。
為防止民眾逃票,台鐵在契約中規定,旅客抵達目的車站後,應於10分鐘內離開車站;中途下車者,最晚應於下車車站的最近一班列車發車後10分鐘內出站,否則可依照復興號起碼里程票價收取15元。
台鐵運務處營業科長王文謙解釋,若民眾持電子票證搭區間車超過70公里,下車逗留太久,出站時間剛好是自強號停靠時間;也曾碰過民眾持電子票證搭自強號超過70公里,但為了逃票,故意在月台逗留到下一班區間車抵達才再出站,或買區間車票價但搭自強號逃票,因此明訂到站10分鐘內出站規定。
不過,多名立委昨(6)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疑,該規定太強人所難,若是車站較大、人潮多,或是下車先去上廁所,恐怕難以在10分鐘內離開車站,要求交通部檢討。賀陳旦也坦言,旅客下車要在10分鐘內出站,有點太嚴格,將要求檢討。
台鐵局稍早表示,旅客運送契約中有關出站時限規定部分,於公告期間內聽取多方意見後,考量站場環境不同、尖峰時段出站速度,以及員工執行上易與旅客產生爭執等原因,決定不實施。
台鐵也呼籲,為減少到站旅客逗留於月台,影響車站秩序及他人安全,旅客乘車完畢儘速出站,對於無故逗留在月台旅客將持續進行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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