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4 聯合報
【聯合報╱譚中興】
高雄市政府去年辦理環狀輕軌工程招標,乏人問津;最近市府釋出市區精華地段的龍華國小兩公頃舊校地,做為廠商開發標的,藉以吸引廠商投標。希望市府在招商條件中,記取高捷工程合約前車之鑑,要列明得標廠商不得隨意終止營運的條款。高捷目前每年有廿多億元的虧損,高捷公司仍在慘澹經營。但照高捷公司的說法,如果營運不下去,依照合約丟給政府,沒有什麼不可以。這說明當年市府與高捷公司簽相關合約,沒有給公帑應有的保障。
興建高捷,政府投資一千多億元,遠比高捷公司多,但高捷股東擁有高捷工程優先承包權,也取得經營權。合理的情況是,在合約所列營運期限人,高捷公司如果虧損,必須自行增資,不能放棄經營,由政府來填補錢坑。
如果高捷公司真的可以提前放棄經營,由市府承接,市政府當年簽的是不平等合約。
市府執意推環狀輕軌,切記不能慷納稅人之慨,要給出錢較多的一方,即政府與納稅人應有的保障:取得營運權的廠商,在合約年限內,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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