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3 人間福報
【本報臺北訊】現行大眾捷運法規定,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票搭乘捷運,除須補繳票價,還要被罰五十倍違約金,立委郭素春等人認為這項規定不平等且有違人權,提案修法改為僅加收二分之一票價。立法院去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馬英九總統批准施行後,法務部檢討國內相關法律,發現大眾捷運法的處罰規定太嚴苛,使消費者與經營者處於不平等地位,有違人權規範,應修法導正。
立委郭素春、蔡錦隆、周守訓等人指出,鐵路法及公路法對無票搭乘者,最多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捷運加收五十倍違約金處罰明顯過重,日前已提出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把五十倍的違約金下修為百分之五十,亦即若無票或持用失效票搭乘捷運,除補繳票價,只須再加收一半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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