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9.28 聯合報
【記者張宏業/臺北報導】資安工程師吳東霖涉嫌竄改悠遊卡餘額,被依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送辦。法界人士指出,該條文適用範圍是偽造或變造電子票證,但悠遊卡沒有固定形式,沒有偽變造問題,應以詐欺罪偵辦較妥適。
這名專精電腦犯罪相關法令的法界人士分析,電子票證法著重於「無中生有」的財產價值,吳東霖竄改悠遊卡儲值金額消費,關鍵並不是他偽造、變造悠遊卡,而是他修改程式破解密碼,造成判讀機陷於錯誤,順利持卡消費,適用詐欺罪而非電子票證法。
電子票證法自立法以來,吳東霖是國內首位觸犯此法條遭送辦的被告。依電子票證法第卅條規定,偽造、變造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電子票券者,其行為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金。
這名法界人士表示,警方援引電子票證法第卅條其實不恰當,原因是悠遊卡並沒有固定外觀,也可以用鑰匙圈或項鍊方式存在。
法界人士說,偽變造要成立,必須改變外型,諸如假證件、假傳票,但一般人就算偽造悠遊卡也無法刷,原因在無法成功被判讀,修改票券金額應以詐欺罪嫌究辦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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