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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日

中華民國交通部 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100.08.02 修正


條文內容回上頁
  稱: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日 修正

 列印
一、  
    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辦理多卡通電子票證
    整合補助,整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便
    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
    (以下簡稱公路總局)。
三、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市區及一般公路
    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四、  
    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交通部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
    條例規定核准之電子票證。
五、  
    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
    設備平台,應符合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
    機功能需求規範」規定,並應取得本部授權委託機構
    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附件】
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
六、  [修正前條文]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經費編
    列情形,由公路總局自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受理補
    助計畫申請,但以未曾接受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
    助、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或電子票證驗票機機齡
    五年以上之車輛為限;各地區客運業者得依下列適用
    時間提出申請:
  (一)九十九年:
        1.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臺中縣、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澎湖縣。
        2.除連江縣外其他地區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
          之車輛。
  (二)一00年: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
  (三)一0一年: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由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機
    齡於前項(一)及(二)申請適用時間未滿五年之車
    輛,得於其屆滿五年時之年度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
  一、依公路總局現行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之實務作法,現
      有單卡驗票機機齡需滿五年以上,始同意補助建置
      多卡通驗票機設備,爰將現行第六點所規定「或電
      子票證驗票機機齡五年以上之車輛為優先」之文字
      修正為「或電子票證驗票機機齡五年以上之車輛為
      限」,並刪除其(一)有關九十九年排除機齡未滿
      五年之但書規定,以為明確。
  二、一00年度原訂適用申請補助之地區係有包括高雄
      市,但因本部公路總局補助該市辦理「南部地區IC
      智慧卡電子票證系統整合建置案」所購置之TM卡驗
      票機需至一0一年六月方達五年之使用機齡,爰修
      正將高雄市調整至一0一年得提出申請補助使用之
      地區,而於上開同一計畫中包括嘉義、臺南、屏東
      等地區客運業者建置之TM卡驗票機,高雄市政府將
      依契約規定收回供該市自行使用,故於高雄市政府
      收回後即無驗票機,該等縣市仍列屬一00年得適
      用申請之地區。
  三、於各規劃年度適用提出申請補助地區之客運業者,
      若其曾受本部公路總局補助建置之驗票機機齡若未
      滿五年,於當年度係不得提出申請,惟於次年度若
      已屆滿機齡五年以上時,應考量允許其得提出申請
      ,爰增訂第二項由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
      電子票證驗票機機齡於第一項(一)及(二)申請
      適用時間未滿五年之車輛,得於其屆滿五年時之年
      度提出申請之規定。
  四、配合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升格,原(二)刪除
      臺南縣及高雄縣。
七、  
    客運業者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應研提「多卡通電子
    票證整合計畫書」,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已至少完成三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
        與電子票證公司協定證明文件)
  (三)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四)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五)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
        所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
        本、計畫合計經費
八、  
    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
    費以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
    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
    系統設備項目列計。
九、  
    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公路
    總局依計畫書載明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及經核定同意
    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核審計畫經費合理性後核定同
    意補助經費比例。
十、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
    │             電子票證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      │
    ├───────────┼─────┬─────┤
    │補助經費比例          │  4卡     │  3卡     │
    ├──────┬────┼─────┼─────┤
    │核定同意補助│ 3個月  │   49%   │    45%  │
    │後完成建置時├────┼─────┼─────┤
    │間          │ 6個月  │   45%   │    40%  │
    │            ├────┼─────┼─────┤
    │            │ 9個月  │   35%   │    30%  │
    └──────┴────┴─────┴─────┘
十一、  
      公路總局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
      業者應依核定時間完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
      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依其實際完成建置時間及電
      子票證整合卡數所適用第十點規定補助比例補助之
      。但逾第十點規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
      予補助。
十二、  
      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應配合
      公路總局年度預算保留之需要,於年度年底前完成
      計畫建置採購契約簽訂作業。逾時致公路總局預算
      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補
      助。
十三、  
      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
      各電子票證公司完成營運驗證及取得多卡通驗票機
      功能需求規範符合性等證明文件與相關經費撥款明
      細,向公路總局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十四、  
      公路總局受理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審核應
      檢具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確實無誤後,於原核定
      補助比例額度內,依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
      定核實撥付之。
十五、  
      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應檢附之相關經費撥款明細
      項目單據文件等格式,由公路總局另定之。
十六、  [修正前條文]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或相關單位因應公路公
      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得依本要
      點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轉乘服務計畫書」,
      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補助經費比例由交通部另核
      定之。

【立法理由】
  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為因應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前已研
      提多卡通規劃方案送部,爰將原訂比照客運業者依
      第六點(一)適用時間及第十點整合卡數適用補助
      經費比例之規定,修正補助經費比例均由本部另核
      定。
  二、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前來函轄管之航運輪船票證系
      統亦有因應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建議
      納入得申請補助對象,爰修正增訂相關單位得因應
      票證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通案依
      據規定。
十七、  
      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
      交通部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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