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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
為緊急協助疏運滯留金門機場旅客 高港局公開遴選船舶運送業疏運
100.01.04 中華民國交通部 高雄港務局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為辦理100年度緊急協助疏運滯留機場旅客,公開遴選執行臺灣本島(基隆港、臺中港或高雄港)與金門港(料羅港區)間客運運務的船舶運送業以疏運旅客,有意參加遴選業者,應於該局公告日起14日內(100年1月5日至100年1月18日),備文﹙函﹚將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8時-17時)逕送該局文書科總收發,或限時掛號郵寄該局,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收件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二路62號),歡迎業者踴躍參與,詳細資訊可向該局航政組監理科洽詢(07-5622668或07-5622134)。
高雄港務局表示參與遴選船舶運送業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加遴選資格:
(一)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自有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可航行外海,最大吃水不得超過6公尺,乘客定額不得少於300名,客船證書、客船安全證書、船舶檢查證書、載重線證書,以上文件均在有效航行期限內。
(二)上開客船持有交通部核發固定航線證書者,於不影響原航線乘客搭載權益下亦得申請遴選。
二、檢附文件:
(一)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客船證書、客船安全證書、船舶檢查證書、噸位證書、載重線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固定航線證書(如無則免附)及旅客意外保險單。
(二)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13條之相關規定暨附表提出疏運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補貼計畫書,載明運送起迄點、補貼金額。
三、有關遴選方式、原則、費用補助、評審項目及評分表等請詳閱「金門機場關場遴選船舶運送業疏運旅客作業須知」及「金門機場關場船舶運送業疏運旅客契約書」各項規定。
聯絡人及電話:航政組監理科 黃賜吉 TEL:07-56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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