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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1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徵求 「高鐵左營站-國道10號-佛光山」等3條客運路線招標

100.04.19 中華民國交通部 公路總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
發文日期:100419
發文字號:路監運字第1001002407A
主旨:公告開放「中航空站-國道3-國道6-日月潭」、「日月潭-信義農會-阿里山」及「高鐵左營站-國道10-佛光山」等3條客運路線,徵求有意願經營之業者參加評選事宜。
依據: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第104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振興大眾運輸及順應自由化潮流,並透過市場良性競爭,提升公路運輸之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開放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徵求有意願經營之業者參加評選。
二、開放申請經營各路線別:
(一)「中航空站-國道3-國道6-日月潭」國道客運路線
1、行駛路線:中航空站-10乙線-10線-沙鹿交流道-國道3號-霧峰系統交流道-國道6號-愛蘭交流道-14線-21線-日月潭。
2、每日須達4班次(往返),並配包機航班時間,
(二)「日月潭-信義農會-阿里山」公路客運路線
1、行駛路線:日月潭水社遊客中心(21)-水里-信義-塔塔加(18)-自忠-阿里山森林遊樂區。
2、每日須達4班次(往返),使用中型巴士服務。
(三)「高鐵左營站-國道10-佛光山」國道客運路線,行駛路線:高鐵左營站-國道10號左營端-國道10-國道10號嶺口交流道-21-佛光山。
三、申請籌備本局新公告開放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應於該新路線配置之營運車輛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GPRS、車內站名播報顯示器及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應遵循經濟部車載資通訊產業推動辦公室Telematics Promotion OfficeTPO訂公告之最新規範,利增進各項設備與系統間之互通性與整合度,且應納入本局「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中監控列管,並確保其功能正常傳輸運作。
四、經營許可期限及家數:5年,同一路線經營家數1家。
五、申請辦法:
(一)申請經營前揭各客運路線參加評選者,應依公告規定於申請期限屆滿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備具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免,另填具申請經營路線圖說表)、連同經營計畫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130份,向當地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上項計畫書內容依經營計畫摘要格式(詳閱本局網站),分線填列各項摘要內容鍵入磁片送本局監理組運輸管理科,以利評選作業。
(二)申請經營各客運路線之經營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內容:
1、經營能力:包括企業經營紀錄及形象、經營團隊組成申請經營路線運輸市場供需分析、經營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評鑑獎懲紀錄。
2、營運計畫:包括車齡及舒適度、車輛安全性、車輛相關設備及營運服務營業時間、營運班次(單程為1班)、尖離峰班距、車身結構、車輛安全設施(含安全門、安全門通道、安全門標識、滅火器等設備裝置之圖說、通過傾斜穩定度安全認證【包含車高3.5公尺以下大客車】)、駕駛員與技工人數配置之合理性(檢附最近1期駕駛員薪資金融機構轉帳明細及現有車輛數資料,非現營業者免附)、配置車輛數及車種;使用車輛在安全性方面,包括車身高度、車身結構、傾斜穩定度、防火設計等優於現行法規、車輛座位數達20人座以上、設置無障礙運輸服務,列入路線審議參考加分項目。
3、路線及場站計畫:包括路線及站位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車輛保養行駛路線、停靠站位、發車站、停車場及檢修設施。使用現有場站者,應對擬用場站提出空間利用分析;新規劃場站應提出地主同意租購證明或契約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無妨害都市計畫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財務及其他:包括資本能力及其他服務公司資產負債(以公司最近1年資料為主,非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另載明投入經營資本額)、申請經營路線收支損益評估、票價、票種及投保乘客保險之金額及類別。
(三)申請期限:自100420日起至100519日止。
(四)注意事項:
1、國道客運新路線申請,除本公告事項另有規定外,其上(下)交流道以起()點附近之交流道為原則,中途不得增加上(下)交流道並設站。
2、非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申請者,應於經營計畫書列明籌備公司或經營團隊名稱、代表人及所有籌備成員或股東名單,並主動切結該等人員自公告截止收件之次日起,無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經營(包括直接經營,或以股東、董事名義投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參與方式)違反公路法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情事。未切結者,不予受理該經營申請案。
3、前項申請業者提出後,經查其代表人、所有籌備成員或股東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經營(包括直接經營,或以股東、董事名義投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參與方式)違反公路法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情事者,該經營申請案仍不予受理;已受理完成評選者,取消其評選成績;已核准籌備者,撤銷其籌備許可,延期籌備者亦同。
4、基於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需具有充分經營財力,以確保業者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對於非現營汽車客運業者申請經營新路線者,如獲准籌備經營,除需維持該公司原資本額度外,必須另外辦理公司登記增加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及資本額達1億元,其公司名稱如為遊覽車客運公司者,為避免民眾產生混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5、非現營汽車客運業者以公路汽車客運公司籌備處名稱申請新路線者,為確保業者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其新公司資本額應達1億元。
6、使用車輛數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就新路線服務班次、品質及效率等情形認定之。
7、申請業者接獲本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評選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答者,得取消其參加評選資格。
8、申請業者簡報內容,除審議委員當場必須向申請業者清之項目外,應與所提經營計畫書內容一致。
9、評選會議中所作簡報資料及答所承諾事項,視為經營計畫書之一部分,均必須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項目已特別敘明並經本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經營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經本局完成評選核准籌備後,業者即不得變更。如變更內容者,視同籌備未完成。
10、經核定完成籌備之路線,獲准籌備者正式營運後,6個月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調撥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經營計畫內容。
11、獲准籌備業者,對於所提之經營計畫書相關場站設置地點、面積、設施、行車動線及停靠站位,均需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由該管主管機關斟酌配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動線及交通狀況另行核定。非經許可擅自變更原提計畫書內容者,本局得撤銷原籌備核准。
12、票價及票種由主管機關於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時,依實際營運里程運價核定之。
13、籌備期間: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14、逾期未完成籌備者,撤銷其核准籌備;經撤銷有案者,1年內得不受理其申請經營路線。
15、其他注意事項悉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16、上網公告時間自100420日起至100519日止,歡迎上網查詢,本局網址:www.thb.gov.tw(請進入最新消息網「公告開放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17、本案公告上網內容包括: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經營審議評分表經營計畫書摘要,如有疑問請洽下列機關:
1)臺北市公共運輸處,TEL:(022727416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4樓。
2)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第三科,TEL:072299803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16
3北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226887869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7號。
4)新竹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35891923
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
5中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426915574
地址:中市大肚區瑞井村遊園路一段2號。
6)嘉義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53628603
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
7)高雄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77715349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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