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輕軌運輸納大眾捷運法規範

101.02.29 臺灣新生報


【記者許志煌/臺北報導】有鑒於輕軌捷運系統已經成為世界各重要城市改善交通問題的重要方法,同時為健全法制,行政院將輕軌運輸系統納入大眾捷運法規範,並將其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的法案,預計下個月提送立法院。

行政院在說明該項草案優先審議理由指出,高雄環狀線輕軌綜合規劃案業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核定,淡水輕軌可行性研究亦已奉願核定,現正辦理綜合規劃做業,為使上述輕軌路線完工通車後與平面道路交通衝突處理有可循,並確保行車安全,所以將該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另,交通部在修正草案也說明,為加速都市軌道運輸建設發展,鑒於輕軌運輸系統具因地制宜特性,成本低廉,及工期短等優勢,可提供都市地區內主線、接駁及遊憩等大眾運輸服務,因此將輕軌運輸系統納入大眾捷運法規範。

其實,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早在二○○九年就經行政院會通過在案,這次再送立法院審查可為捲土重來。行政院強調,這次修法審議重點,除了將輕軌運輸系統納入大眾捷運法規範,以提供都市地區大眾運輸服務,同時也配合修正大眾運輸法中有關營運、罰則等規定,以合乎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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