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2日

電子票證補發 收費不能逾百元


100.05.21 臺灣新生報

悠遊卡補發
收費不能逾百元


行政院消保會昨天公布悠遊卡電子票證掛失或贖回等作業的收費上限,補發時不得收超過新臺幣一百元,純掛失廿元;結合信用卡時,補發不得收超過二百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公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暨範本第十條(修正草案)」,預計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一個月後公布施行。

金管會指出,所謂電子票證必須是該卡要能提供發行機構以外第三者提供服務的卡,舉例來說,目前可以小額扣款的悠遊卡就是最主要範例,又如過去銀行發行的電子錢包也是。

金管會說明,銀行發行可扣款消費使用的金融卡,因為先有帳戶才成立,所以不算是電子票證;又如統一超商發行的icash卡,不能在統一超商之外使用,也不算;但是icash悠遊卡、信用卡結合悠遊卡等,則因為本身有悠遊卡功能,所以是電子票證。

消保會指出,公布施行後除前述規範,記名的電子票證贖回當中的餘款時,每次收費最高不得超過卅元;又電子票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收超過廿元,但若使用五次以上或滿三個月,則免收手續費。

此外,查閱交易紀錄,第一頁最高不得超過廿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最高不得超過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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