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3日

船舶法修正/30萬買遊艇 龍洞-墾丁任你行

99.11.13 聯合報

【記者林新輝/臺北報導】個人擁有遊艇不是夢!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船舶法修正案,新增遊艇專章,可望帶動國內遊艇產業。民進黨立委王幸男表示,最便宜的遊艇只需約新臺幣卅萬元,未來民眾只要花國產小汽車的代價就可擁有一艘遊艇,一償擁抱大海、親近鯨豚的夢想。

臺灣是全球第五大遊艇製造國,卻缺乏相關法律規範,國內遊艇觀光市場遠不如鄰近日本、香港。副總統蕭萬長去年曾感慨表示,海島國家不能從事海上活動是天大的笑話。

國內一直未設立遊艇審檢專責機構,例如民眾出海遊憩,不但出海時要向各港口的駐警登記,而且不得在外海過夜,返航時又要在原先出海的港口登岸,種種不便都影響海上旅遊業發展。

船舶法修正後,未來遊艇出海若不涉入出境,出海前投保責任險、並填妥相關資訊,再傳真、e-mail或現場向海巡機關報備,就可到海上玩透透。

另外,明定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如此可幫民眾省下大筆泊船租金及維修費用。

為改善遊艇產業環境,立院還通過兩項主決議及四項附帶決議,較重要者包括:

一、遊艇可在國內海域環島航行並泊靠適當港口及碼頭,不受往返母港時間限制。換言之,未來民眾可以從臺北的龍洞駕遊艇到墾丁後壁湖過夜。


二、鑑於遊艇停泊費用每月高達上萬元,降低民眾停泊意願,交通部與相關機關應就停泊費率檢討,給予優惠。


三、在漁港畫設遊艇專用區域。

修正後的船舶法,重新定義「船隻」,增加遊艇、自用遊艇、非自用遊艇、水翼船、氣墊船及高速船等類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七十條遊艇活動出海報備規定;但遊艇用途限娛樂或海釣用,不得經營客貨運或漁業。立委楊麗環、管碧玲都肯定,船舶法修正後,更能符合「遊艇王國」的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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