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影音】搭高捷被誤偷吃 7警架走


高雄捷運KRTC
99.08.18 蘋果日報

衰男拒非法盤查 被訴妨害公務 獲判無罪

【王吟芳、許淑惠╱連線報導】高市男子徐至正吃飯咬破嘴唇,口含衛生紙止血,搭高雄捷運時被站長誤認吃東西,他吐出衛生紙,竟被捷運警察強制要求出示身分證,徐男拒絕盤查並打罵警員,被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方非法盤查,不能強制要求徐男出示身分證,判徐無罪。

執法失當

律師余文恭指出,確定乘客沒有吃東西後,警方應說明盤查的理由。捷運乘客許珮楨也認為「乘客已說明且吐出衛生紙,警方執法過當」;乘客阿憲則說:「警方要盤查一定有原因,這樣判決恐會增加執法困難。」

唇破含衛生紙止血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徐至正(二十九歲)今年一月間搭高捷,在信義國小站因嘴巴鼓鼓的疑似咀嚼食物,被站長杜孟璋攔下,徐解釋嘴巴裡的是止血衛生紙不是食物,並將衛生紙吐在杜手上,在場的捷運警察劉俊宏、張興雄上前關切,要徐出示身分證件查驗身分。

徐至正拒絕盤查,兩警員則電召五名警員支援,徐男見群警趕到不滿大罵:「警察也有壞人,會強暴、輪姦」、「你們這群垃圾、狗,死定了!」七警員合力將他架住,扛起帶回派出所,徐男掙扎拳打腳踢,打傷警員劉俊宏,被依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與傷害起訴。

法院審理時徐承認罵員警,他表示,當天站長查問時,他吐出衛生紙證明沒吃東西,但警方還是認定他吃東西,還要檢查身分證件,「我又沒犯法為什麼要被查驗?」

法院審理認為,徐男口含衛生紙,疑似吃東西的行為,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六種盤查情況,就算違反《大眾捷運法》,也只能處以罰金,未達需要盤查的程度。反而是警方的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既然是非法執勤,就已不是執行公務,所以徐男罵警員、掙扎抵抗打傷警員都不構成妨害公務,昨判他無罪。

高市捷運警察隊許多警員昨替被打傷的警員劉俊宏抱屈,並強調警方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在徐至正不配合站務員查問時盤查身分,他們不服法官判決,將上訴討公道。《蘋果》昨未聯繫上徐男,不知其回應。

「忌拿大砲轟小鳥」

臺中縣豐原分局偵查隊許銀湶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警察在公共場所有六種情況下可盤查臨檢,包括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民眾知情犯罪、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危害、藏匿人犯、無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和路段及管制站者。但盤查時警察須衡量個案輕重緩急,拿捏比例原則,最忌拿大砲轟小鳥,讓民眾感覺太超過。

男子與警察衝突經過


1.高捷站長質疑徐至正吃東西,徐男將衛生紙吐在站長手上,證明自己沒吃東西,捷運警察過來關切。


2.警察要求徐至正出示身分證件遭拒,雙方口角爭執,警方合力扛起徐男帶回派出所調查。


捷運對飲食的限制
資料來源:《大眾捷運法》



影音新聞: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5889/IssueID/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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