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

公車處 修正敬告乘客定型化契約(優惠票價規定)



2010.01.21 高雄市公車處

※敬告乘客
一、乘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乘本處公共汽車,並於上車時交付。
二、本處公車票價收費規定如附表。
三、本處公車上不找零錢,投現金之乘客請自備零錢。
四、老人、身心障礙、孩童優待票之規定:
(一)年滿65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之老人。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三)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或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免費孩童須由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者,仍應購買半票。滿150公分者應購買全票,唯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者,經出示證件得購買半票。
五、持用優待票乘客須持身分有效證件以供查驗。
六、本處公車行駛路線暨停靠站如附圖,均按路線行駛。
七、本處公車行車時刻表如附表,均按時發車。
八、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其搭乘公車,已購票者,退還票款。(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7條)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
九、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請置於座位下而不妨礙其他乘客,並請自行保管。(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8條)
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由站車人員引導,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十一、本處各路線公車僅在沿線設置站牌之地點,供乘客上下車,遇有道路狀況,公車須改道行駛時,乘客可使用改道路上既有之公車站牌。
十二、乘客搭乘公車時,請勿與駕駛人員交談、吸菸,不得無故占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或將頭手伸出窗外。
十三、乘客毀損公車站或公車各種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61條)
十四、乘客因本處行車事故,致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到損害者,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之規定賠償。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十五、本處公車上均備有安全逃生設備,遇有緊急事故時,請接受公車駕駛人員之導引、使用。
十六、本處公車時刻表及路線,本處竭誠履行,但如遇氣候變化、機械故障、道路施工、交通阻塞或其他情況,本處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在當地大眾媒體公告。
十七、本告知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處受理諮詢、申訴管道─高雄市郵政第四二六號信箱,專線電話(07)7498668,傳真電話(07)7491422,
網址:www.kcg.gov.tw/~kcb。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敬啟
普通票:12元
優待票:6元(優待票使用對象為老人、身心障礙及陪伴者一人。)
●分段車程每段收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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